离婚诉讼并不一定都要走向激烈的法庭对抗。在家事审判实践当中,调解是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十分重要的解决路径。很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双方并非存在不可调和的仇恨,更多是生活理念、家庭规划出现巨大分歧,在子女抚养、抚养费、探望权等事项上难以自行达成一致,最终走到法院诉讼。泉州本地家事纠纷当中,大量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既解除婚姻身份关系,也把子女后续抚养安排落到书面法律文书之上,避免后续反复产生新的矛盾。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的林惠文律师长期处理泉州地区婚姻家庭类案件,结合大量本地诉讼实务经验,他认为家事案件不能简单套用商事案件的抗辩思维,未成年人利益化是处理离婚纠纷始终要优先考量的原则,调解方案的细节设计,直接决定调解书未来能不能顺利履行。
一、案件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被告江某某,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育一名女儿。夫妻二人在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在生活理念、家庭未来规划上持续产生分歧,日常频繁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步消耗直至破裂。婚生女尚且年幼,是本案当中最为核心需要保护的对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经过沟通协商,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内容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男方江某某直接抚养;女方张某某自2025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女方依法享有探望权,探望的时间、方式、地点等相关具体事宜,由男女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最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经生效,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抚养、探望的约定同时具备强制法律效力。
二、案件多维度案情深度分析
(一)婚姻关系层面:感情破裂但无重大过错
从案情来看,本案不存在家暴、出轨、赌博等法定重大过错情形,夫妻走向离婚根源在于价值观、家庭规划不一致,长期争吵消耗感情。现实当中,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都属于这种“无过错型感情破裂”。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诉讼当中存在两种结果走向:一是双方达成调解离婚;二是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本案中双方均愿意接受调解,说明双方对于婚姻已经终结这件事达成共识,争议焦点不再集中于“离不离”,而是集中在孩子怎么抚养、抚养费如何给付、探望权如何落地。这也是家事调解能够成功的重要前提。
(二)子女抚养权:年幼子女交由男方直接抚养的现实考量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不满两周岁子女原则归母亲抚养;已满两周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断抚养权归属;子女年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孩子本人真实意愿。本案孩子尚年幼,但最终调解确定由男方直接抚养。调解不同于判决,判决是法官依据证据强制裁判,调解是双方自愿处分自身权利。也就是说,抚养权归男方,并非法院强制判定,而是女方综合自身工作、居住、陪伴条件等现实因素,自愿做出的妥协。
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孩子小就一定判给母亲。但调解程序之下,抚养权可以跳出死板法条,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只要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协议约定就具备法律效力。
(三)抚养费条款:金额、起算时间、截止年龄的法律意义
调解书约定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2025年6月起付,支付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这里有三个关键细节值得注意。
首先,抚养费金额1000元,是双方协商结果,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女方收入情况综合确定,法律没有统一固定标准。
第二,明确约定抚养费起算时间,避免离婚之后,对于到底从哪一个月开始给钱产生扯皮。很多当事人草拟协议时忽略起算节点,后续发生纠纷。
第三,支付截止到十八周岁,是法定标准。但法律同时规定,子女在必要情况下,仍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即便调解书写死每月1000元,未来孩子教育、医疗开支大幅增加,仍然有权另行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四)探望权约定:只写享有探望权,具体交由双方自行协商的利弊
本案调解协议只写明女方享有探望权,但探望的时间、频次、接走、寒暑假安排全部交由双方自行协商,没有在调解文书当中细化具体执行方案。这是该份调解协议最值得推敲的地方。
有利之处在于,给父母双方留下灵活空间,孩子年纪会不断增长,生活学习节奏会变化,不把探望方式写死,方便双方根据现实情况灵活调整。但同时潜藏巨大风险:如果离婚之后双方关系恶化,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配合,双方就探望细节谈不拢,这份调解书就缺少可直接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法院执行部门面对仅写“享有探望权”,没有具体时间方式的文书,执行难度很大,当事人需要另行提起探望权诉讼,再由法院判决明确探望细节,增加时间与诉讼成本。
(五)诉讼费用承担:原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约定由原告承担,也是调解当中常见的处分行为。离婚案件诉讼费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由法院判决分担,调解案件中,诉讼费由谁承担,同样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属于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

三、本案调解的突破点与办案思考
家事案件调解的核心,不是辩论输赢,而是化解矛盾,把未来的风险提前处理好。结合本案情况,调解能够顺利达成,存在几处关键突破方向,也是律师处理同类案件时重点发力的地方。
首先,剥离情绪对抗,把焦点从夫妻恩怨转移到未成年人保护上。本案双方长期争吵,容易陷入互相指责。调解过程当中需要引导双方认清:婚姻已经结束,但二人永远是孩子的父母。争执输赢,受影响的是年幼子女。放下感情上的对错评判,优先确定孩子抚养大框架,是调解得以推进的首要突破口。林惠文律师在处理泉州本地大量家事案件时就提到,很多当事人起诉离婚时满脑子都是过往矛盾,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区分情感诉求和法律诉求,不要把情绪诉求全部塞进诉讼请求当中,否则会大幅抬高调解谈判的门槛。
第二,认清调解与判决的差异,合理设置心理预期。如果坚持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在没有法定感情破裂证据的前提下,存在被判决不准离婚的风险,需要等待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时间成本很高。调解离婚,只要双方自愿,不需要完整举证证明感情破裂,可以快速解除婚姻关系。本案双方选择调解,实质上是用部分权益让步,换取快速解决婚姻身份关系。实务当中,律师需要向当事人释明两种路径各自利弊,让当事人做出理性选择,而不是一味坚持打官司硬判。
第三,抚养费协商,兼顾给付方经济承受能力与孩子实际生活需求。抚养费并非越高越好,如果约定金额远超支付一方实际收入,后续极易出现长期拖欠抚养费,调解书变成一纸空文。协商抚养费,要立足现实收入水平,保证条款具备实际履行可能性。本案每月1000元,是结合现实条件达成的平衡结果。
第四,探望权条款的谈判取舍,是本案的博弈点。本案选择将探望细节交由双方私下协商,是一种取舍。在调解谈判过程中,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充分提示风险:如果预判离婚之后双方关系大概率继续恶化,应当尽力推动把探望时间、寒暑假安排、接送地点写进调解书正文;如果双方尚有基本信任,可以保留协商空间。不能不加提示,直接接受笼统的探望权条款。
四、办理同类调解离婚案件的实务注意要点
结合本案的细节,结合泉州地区家事诉讼实践,针对选择调解离婚的当事人,有几点实务提示。
首先,区分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协议书。在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和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两者法律效力不一样。法院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抚养费、探望相关义务,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政局离婚协议本身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发生违约需要另行起诉。走到诉讼程序,尽量争取以法院调解书形式固定全部核心约定。
第二,探望权条款尽量不要过度笼统。如果双方矛盾较深,建议在调解文书中写明探望频次、周末探望、寒暑假分配、接送地点。只写享有探望权,后续发生阻挠探望,维权流程会变得繁琐。即便暂时无法确定具体细节,也可以在调解笔录中做补充,留存相应记录。
第三,抚养费不仅要写金额,写清起算时间、支付方式,比如每月几号转账至哪个银行卡,留存支付凭证,避免后续就有没有给钱发生举证纠纷。同时要知晓,调解书约定的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孩子开支增加,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调高抚养费。
第四,调解过程当中的让步,不等于后续判决当中会认可该让步。调解程序有保密属性,调解时为达成协议做出的妥协、承认,不能作为后续开庭判决当中对该方不利的证据,当事人不必担心调解时的退让会成为法庭上的不利把柄。
第五,调解书签收生效前拥有反悔权利。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离婚案件,调解书送达签收之后才正式生效,签收之前,任何一方可以反悔,案件恢复开庭审理。千万不要以为在调解笔录签字就已经离婚,必须拿到签收后的民事调解书,婚姻关系才算正式解除。
第六,调解当中要全盘梳理财产、债务。本案案例材料没有体现双方存在夫妻共同房产、车辆、共同债务,故调解协议没有涉及。如果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债务,调解时必须一并处理完毕,避免离婚之后,再就财产另行起诉,陷入二次纠纷。
五、结语
这起调解离婚案件是千千万万家事诉讼的缩影。离婚不仅仅是男女双方身份关系的终结,更是子女抚养责任的重新划分。很多当事人将离婚诉讼当成一场非要分出胜负的对抗,但家事纠纷有其特殊性,调解并非“吃亏妥协”,而是一种理性解决路径。
林惠文律师在泉州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实务中发现,大量家事矛盾,法律条文只能给出框架,真正妥善化解纠纷,需要兼顾法理、情理,权衡成年人诉求与未成年人利益。对于当事人而言,无论是选择调解还是判决离婚,都应当重点关注子女抚养、抚养费、探望权这些实操性条款,重视文书细节,把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尽量在法律文书阶段提前规避,减少离婚之后新的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